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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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此类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代码:BB-008

【法源依据:】
INA§101(a)(15)(L),8U.S.C§1101(a)(15)(L), 8 C.F.R.
§214.2(1);22 C.F.R.§41.54

【申请注意事项:】
1.L-1B首签3年,可申请两年延期,最长期限五年,期满后需在美境外居留一年以上,方可在此申请同类签证。
2.该签证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愿,申请者可以在工作期间提出移民申请,成为永久居民。
3.已以其他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了外国人,若符合条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改变为L-1B身份,从而享受更多优势。

相关问答
1. 我的姨妈在美国居住,我的公司帮我申请L-1B签证,我打算带配偶和子女一同过去,会被怀疑有移民倾向么?
申请是可行的。L-1B签证允许受益人有双重意愿,即允许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同时保留移民意图,即使您有其它亲属居住在美国,也不会对您L-1B签证的通过有任何不利影响。L-1B的持证人可携带全家进入美国,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满21周岁前在美国上学不用交付国际学生的学费且无须另行变更身份。
2. 办理L-1B签证时,移民局或领事馆主要侧重那些方面?
由于L-1B签证拥有众多优势,因此其申请条件也就相对其他签证而言更高。它对受益人及其海外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主要侧重于对个人能力及公司实力的评估。
3. 在我持L-1B签证在美国工作期间,可否仍由海外公司为我发工资?如果可以,我的收入所得税则也要向海外公司所在国家缴纳,对吗?
你的工资可由海外公司支付,因为根据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受调派人员的工资可以由美方、境外方或者双方共同支付。因此,如果该雇员的工资由位于税率低的国家的公司支付,则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的支出。但如果你向美国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话,将更有利于L-1B的持证人将来申请绿卡。
4. 可否在美国境内从其它非移民身份转为L-1B身份?如可以,需要哪些操作?
符合L-1B要求的相关人士(如H或B签证),可以准备好申请材料,然后在原身份的批准时间到期前向移民局提交L-1B改变身份的申请,详情请参考<L-1B签证操作指南>.
5. 会计师由于升职为财务部的VP,工作性质等发生了变化,持证人是不是可以申请由L-1B改变为其他身份?
可以。L-1B是签发给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签证,若升为主管、经理后,他可以申请改变为L-1A身份,并且在未来不需要向劳工局申请便可直接向移民局提出EB-1C的移民申请.
6. 我哥哥在2005年1月获得了L-1B签证,4月赴美前夕,他得知他在美国的短期工作将改由原申请雇主外的另一雇主监管,那么他现在就能直接过去为原申请外的那位雇主工作吗?
可以。原本根据2004年的财政年度预算法案,这种情况下的受益人不允许直接为将来的雇主工作。但是,此项规定只对2005年6月以后提交L-1B申请的受益人适用。
7. 现有L-1B身份即将到期,已办理延期,若在等待延期批准过程中打算离美应如何再次入境?
如果延期未到期且未离境可以向Washington D.C.提交签证延期申请;如果入境时签证仍未过期,提交签证和延期相关证明即可;如果签证过期,可以向移民局提交加速申请,移民局会于收件15天内做批复。具体请参看<身份延期操作指南>
8. 曾经取得过L-1B的工作人员回国半年后又迫切需要被再次调派到美国工作,他需要再次申请L-1B入境以便继续工作吗?
答:如果签证未到期,他可以再次出国工作;如果签证过期(超过五年)就只能申请其他类别的签证,而不能再次以L-1B的身份入境美国,除非距他上次出境时间累积已达到了一年以上。

直播间图片
第一部分  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概述


一、法令依据

申请L签证必须符合如下法令依据:INA§101(a)(15)(L),8U.S.C§1101(a)(15)(L), 8 C.F.R.§214.2(1);22 C.F.R.§41.54

1. 定义-F.R.§214.2(1)(1)(i)

a. 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必须于递交申请之前一年连续为美国公司在境外的母 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1990年的移民法案取消了“递交申请之前一年”的要求,因此跨国公司的雇员只要在过去三年的任何时候连续为国外公司工作一年,就可以被派往美国。

b. 该外国人必须受雇于公司、有限公司或其他合法的商业实体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盈利、非盈利、宗教、慈善机构。公司的形式并不相关。也包括合伙企业性质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90§206(a).即使是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出来的国际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也可保留为雇员申请L-1的资格。Pub.L.No.106-95§6(Nov.12,1999).

c. 外国人暂时入境美国继续为同一个雇主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该雇员不一定被要求在美国从事全职工作,但必须保证在其岗位上定期、系统地工作以发挥重要的作用。I.§214.2(1)(5)(ii)(B).美国国务院有如下认可:全职工作并不意味着受益人要在美国境内提供全职服务。Cable,DOS(98-State-095200)(May 28,1998)reprinted in 75 Interpreter Releases 814(June 8,1998);9 FAM 41.54N.8.5.

d. 受益人必须从事能够体现专业技能的工作。A.90§206(a)

e.“假定移民倾向”的条款不再适用L签证申请。INA214(b)

2. 关于“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

a. 如果是一年中有部分时间为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则不符合“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但因故在美短暂停留不视为违反“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8C.F.R.214.2(1)(1)(ii);O.I.§248.4〖在美国接受五个月的培训,然后回海外公司工作七个月也足以满足“一年雇用期”的要求〗。同时,如果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关系符合L-1申请的资格(比如母子公司关系),那么受益人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如H-1B)在美居留超过三年也不违反“在美居留三年必须离境一年”的规定。Letter, Bednarz, Chief, NIV Branch, Adjudications, CO 214L-C(Feb.14,1994),reprinted in 71 Interpreter Releases 373-74(Mar.14,1994).如果受益人没有在美国境外实地工作一年,则不符合规定。〖受国外公司雇佣却从未在美国境外实地工作的B-1持有人不符合申请L的条件,其L申请将会被拒绝。〗

b.“兼职工作”:如果是为有关联的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兼职工作的情况,那么累计在国外公司兼职工作的时间,满一年后便可符合“连续工作一年”的规定。

3. “接受调派的雇员”
a.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大股东
b.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独立经营者
c. 公司所有者或大股东成为受益人的特殊要求。8 C.F.R.214.2(1)(3)(vi)
d. 报酬――雇用关系并无必要由工资的发放与否及发放数额决定。关键在于对雇员行为的控制力而不是发放的工资。

4. 临时性
a. 对“临时性”的规定依据法令:INA214(h),8 U.S.C§1184(h).由于1990年移民法案的相关条文允许L签证持有人具有“双重意图”,故针对“临时性”的要求将有所放宽。INA§214(h),8 U.S.C§1184(h)

b. 决定“临时性”的因素:
美国机构聘用的时限
受益人的商业利益决定其是否离开美国
受益人提供服务具有临时性质
美国公司在受益人离境后的营运状况

c. 举证责任
申请人必须负责提交证明材料。8 C.F.R.214.2(1)(1)(iii)(B)
作为商业实体的拥有者、经营者或大股东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居留美国的临时性。8 C.F.R.214.2(1)(3)(vi)

5. 分公司/子公司
a. 拥有两个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雇主有资格提出申请。
b. 未拥有绝大多数股权,但拥有控制权雇主可能有资格提出申请。8 C.F.R214.2(1)(1)(ii)(K),(LC).

6. 为同一雇主工作
a. 调派人员必须和美国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且由美国公司管理和支付报酬。
b. 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必须提交材料以证实具体的经营场址。(可通过租赁/转让方式获得)。8 C.F.R214.2(1)(1)(iii)
c. 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都必须正常营运。8 C.F.R214.2(1)(1)(ii)(G).

7. 赴美继续担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a. 调任美国公司后可以担任公司的行政主管、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要求担任与境外公司同样的职务。

b.“专业人员”的定义是指具备有关公司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知识者以及对公司的生产或营运流程有着较高熟悉程度者。INA 214(c)(2)(B),8U.S.C.§1184(c)(2)(B);8C.F.R.§214.2(1)(1)(ii)(D)。国务院标准9FAM41.64N.8.2-2对“专业人员”有更多的定义:
1,不仅仅是指技术工人。
2,拥有“专业技能”的雇员特征如下:
(1)具备有助于提高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知识
(2)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
(3)担任过海外公司核心雇员并在能够提高公司生产力、竞争力、形象和盈利水平的职位上被委以重任
(4)具备只有从前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中才能获取的知识
3,在美国雇主以外的工作地点工作。这已不足以成为拒签的依据。判断的关键在于该雇员是否具备专业技能以及其工作是否受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有效控制。

c. 具备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8C.F.R.214.2(1)(1)(ii)(E)-具备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定义符合以下法令INA§214(h),8 U.S.C§1184(h) 该条款和集体调职申请有关8C.F.R.§214.2(1)(4)(i)(D)

8. 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并不要求一定相关
a. 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必经营相同的业务
b. 对公司规模没有特别要求
c. 对境外公司所在的国家没有特殊限制
d. 雇员可以从美国的一个分公司调转到另一个分公司,但必须申请新的I-129。

9.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定
a. I-129申请须由雇主向受益人工作所在地的移民局服务中心提出,同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F.R.§214.2(1)(2)
b. L-1签证第一次可签发3年(新公司只给一年)。8C.F.R.214.2(1)(7)(A)(3)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最长居留期限为七年,专业人员最长居留期限为五年。INA §214(c)(2)(D)(i)-(ii),8U.S.C.§1184(c)(2)(D)(i)-(ii);每年在美国季节性或间歇性工作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例外8C.F.R.§214.2(1)(12)(ii)如果专业人员在五年停留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被任命为行政主管或经理,则其可享受最长居留期为七年的待遇。 8C.F.R.§§214.2(1)(15)(ii)延期申请的办理需要I-129(及L类附表)、I-797批准通知书和雇主的证明信,每次可延期两年。8C.F.R.§§214.2(1)(14)(15)
c.  1990年移民法案规定移民局在“完整的申请”提交后30日内完成对其之审核并公布结论。INA 214(c)(2)(C),8U.S.C.§1184(c)(2)(C)
d. 撤回申请:对于申请条件的任何改变,申请人必须通知移民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8C.F.R.214.2(1)(9)


二、适用人群

只有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签证。这类公司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或其他合法的商业实体(Legal entity),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分公司(branch)、子公司(subsidiary)、合资公司(joint-venture)或附属公司(affiliate)。要求是必须有一公司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位于美国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职员调转来美国公司。L-1类签证有三种:第一种是L-1A,针对跨国公司的经理或高层主管;第二种是L-1B,针对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第三种是集体调职,即一次申请,多人受益。本书主要讲述的是L-1B跨国公司专业人员签证的操作指南。

“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是指具备有关公司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知识者以及对公司的生产或营运流程有着较高熟悉程度者。

拥有“专业技能”的雇员特征如下:
a. 具备有助于提高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知识
b. 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
c. 担任过海外公司核心雇员并在能够提高公司生产力、竞争力、形象和盈利水平的职位上被委以重任
d. 具备只有从前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中才能获取的知识

L-1B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专业人员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首签居留期3年,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居留2年,最长居留期限可达5年。如是新成立的公司,首次居留期为一年,如果一年内公司正常经营境内外业务,则也可申请延期。如果该专业人员在5年居留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被任命为行政主管或经理,则其可享受最长居留期为7年的待遇。工作期限届满后,持证人须在美国境外(不限其居住国)居留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同类签证再次入美。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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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操作指南

L-1签证概述

二 、跨国公司概述

三、L-1B签证申请操作手册

四、L-1B签证延期申请操作手册

五、如何由其他签证改变为L-1B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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